会员登录 - 用户注册 - 设为首页 - 加入收藏 - 网站地图 最高检会同全国妇联开展“关注困难妇女群体,加强专项司法救助”专项活动!

最高检会同全国妇联开展“关注困难妇女群体,加强专项司法救助”专项活动

时间:2025-07-06 18:49:24 来源:骨肉未寒网 作者:百科 阅读:687次

最高检会同全国妇联开展“关注困难妇女群体,最高展关注困助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”专项活动

发布时间:2022年04月06日

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日前联合下发通知,同全体加决定今年3月至年底共同开展“关注困难妇女群体,国妇加强专项司法救助”专项活动,联开围绕“凡是难妇女群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,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帮扶”这一目标,强专着力优化妇女生活和发展的项司项活社会环境。

通知指出,法救五类进入检察办案环节、最高展关注困助专符合救助条件的同全体加困难妇女,检察机关应当作为重点对象,国妇协同妇联组织加大救助帮扶力度:一是联开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;二是遭受家庭暴力、性侵害、难妇女群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强专妇女;三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,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、项司项活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;四是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;五是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。

按照通知,对于因就业性别歧视、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,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,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,生活确有困难,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,案件办理地检察机关也可以协同妇联组织开展帮扶救助工作。

通知要求,专项活动开展过程中,检察机关办案部门要切实增强救助意识,全面梳理救助线索,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,应当立即启动救助工作程序,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,积极协助妇女提交书面救助申请、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。被救助的妇女养育未成年子女的,应当一并开展司法救助工作。对妇联组织移送的救助线索,检察机关在办结后应当向妇联组织反馈案件办理情况。开展司法救助,要尊重困难妇女的人格尊严、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,避免造成“二次伤害”。

通知强调,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应当树立特殊保护意识,对实施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妇女,针对具体情况,协调有关单位,借助专业力量,因人施策进行帮扶。建立每月会商机制,实行救助案件信息及时共享,解决突出问题,并研究出台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性文件,进一步强化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、联合回访等工作,以自觉依法能动履职更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。

(责任编辑:综合)

相关内容
  • 兴证全球基金刘潇:以长久之心做确定性更强的养老投资
  • 董明珠:关于高瓴,是绝对可以放心的
  • “纾困帮扶 益企惠企”助力中小企业渡难关、谋发展——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
  • 科兴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通过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
  • 泰达宏利基金王鹏:做具备“全天候作战”能力的景气投资战将
  •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: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至60万元
  • 王健林成了许家印最羡慕的人
  • 疯狂!南土资产包揽博众精工前十大流通股东 高管来自中海基金
推荐内容
  • 服贸会如约而至高水平开放迎八方客
  • 俄乌冲突逾百日,乌克兰受援军事物资有哪些?
  • 马杜罗提议召开“真正的美洲国家峰会”:会邀请拜登参加
  • 当“寄拍模特”靠谱吗?这种“好事”没准儿是陷阱
  • 降准要来?国常会定调!为何降,降多少?信息量大
  • 5月北京租赁成交量环比下降超两成,毕业季或助推市场升温